《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动态调整我省门诊特定药品
及“双通道”管理药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动态调整我省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药品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在2023年1月18日公布,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准入工作已经逐步实现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开展药品谈判,充分发挥医保部门战略购买的作用,对纳入谈判范围的药品,以“全国医保使用量”与企业磋商议价,统筹实现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将有限的医保资金发挥最大的保障效能。2021年4月,国家医保局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要求,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
1.根据《2022年药品目录》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变化情况,将原来已纳入我省门诊特定药品和“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的肿瘤靶向治疗药品甲磺酸伏美替尼片等43种药品同步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2.对《2022年药品目录》新增的108种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进行认真梳理,按照临床必需、疗效确切、治疗周期较长、费用较高、用药人群和用药指征明确、适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和定点零售药店供应的原则,拟定了门诊特定药品和“双通道”管理药品纳入范围。及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研究论证,最终确定将肿瘤靶向治疗药品洛拉替尼片等35种药品纳入门诊特定药品和“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二)支付政策
为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仍继续沿用我省门诊特定药品和“双通道”管理药品的医保支付政策,参保人员按规定使用此类药品发生的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左右,其他相关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