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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医保发〔2021〕32号文件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1-07-03 16:47 来源: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医保发〔202132号文件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豫医保〔2021〕2号


各省辖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财政金融、税务局,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320元。中央财政对我省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补助80%,对剩余县(市、区)补助60%,除中央补助外的地方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市、区)分担,其中省财政对各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1年,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差异化筹资。根据上年度全省大病保险资金使用、各统筹地区支出情况确定分档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95元、78元、70元、64元四个档次(具体见附件1)。

三、明确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扣除自费费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首付部分后的医疗费用

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下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等原因降低报销比例支付部分以及按病种定额(限价)结算超出定额(限价)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二)《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三)医疗救助基金已经支付的费用及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其他事项

调整后的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自2021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参保居民在2021年9月30日(含30日当日)以后出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调整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结算,大病保险对以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追溯支付。

 

附件:1.2021年度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省直管县

(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171        


附件1

 

2021年度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省直管县(市)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为95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郑州市

二、筹资标准为78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开封市、商丘市、信阳市、济源示范区、巩义市、固始县、新蔡县

三、筹资标准为70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平顶山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漯河市、周口市、驻马店市、兰考县、长垣、永城市

四、筹资标准为64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洛阳市、安阳市、许昌市、三门峡市、南阳市、汝州市、滑县、邓州市、鹿邑县

附件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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