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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医保发〔2021〕32号文件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

2021-07-05 17:12 来源: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医保发〔202132文件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

 

 

64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转发医保发〔202132号文件,并对推进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确定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我省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大病保险继续实施差异化筹资,将我省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95元、78元、70元、64元四个档次,全省人均筹资71元。

二、明确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明确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国家谈判药品)等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

(一)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扣除自费费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的个人首付部分后的医疗费用

三、关于执行时间

文件明确调整后的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自2021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参保居民在2021年9月30日(含30日当日)以后出院的,当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调整后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结算,大病保险对以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追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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