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须知

1.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信访事项由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区分情况办理,其中属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延期30日办结。

2.依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平台不受理下列情况的事项:

(1)网上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60日)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2)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信访人再次提出相同信访事项的;

(3)对已有复核意见,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另外,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的信访事项。

3.请您在法定期限内,不要网上重复信访。如已有处理(复查)意见,请及时向原办理机关、单位同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或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查(复核)。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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