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2024-12-30 16:26 来源:
发文机关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标  题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医保办〔2024〕89号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0日
失效时间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

现将《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等内容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根据药品目录调整权限,我省原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继续保留在基金支付范围。

(二)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以其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了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

(四)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保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临床必需和药物经济学等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

    动态调整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

(一)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结合我省门诊特定药品和“双通道”管理药品实际,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将贝前列素钠缓释片等42种药品纳入我省门诊特定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相关政策继续按《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完善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门诊特定药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0〕2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范围的通知》(豫医保〔2021〕1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配备 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55号)规定执行。省医保服务中心要及时制定门诊特定药品管理类别、申报条件和限额标准,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等工作,全省统一执行。

(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4〕24号)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医保局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积极做好药品目录落地实施工作

12月底前,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谈判药品的挂网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二)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做到“应配尽配”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列为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对目录内填补保障空白或大幅提高保障水平、历史数据难以反映实际费用的药品,相关病例可开展特例单议。继续开展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各地按要求定期向省医保局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基金支付等数据信息。

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主体责任,不得以医保总额预算、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限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对于法律法规禁止药店销售或未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配备保障。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纳入“双通道”管理的注射制剂,原则上应当由“双通道”药店按照药品配送要求,安全及时地配送至参保人员就诊的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院内调配注射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三)统筹地区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新增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整“备注”内容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调出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20241231日前完成。

本通知202511日起执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豫医保2023104号)国家药品目录部分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统筹地区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 1.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

         录2024年)》的通知(医保发〔202433号)

     2.我省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

       3.门诊特药品“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1226


关于《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