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0103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4-08-27 10:39 来源:

尊敬的张武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全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综合防控体系的提案”已收悉,省医保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不脱离实际、超越阶段。在当前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着力满足基本医疗需求。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眼镜、义眼等康复性器具”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用材料。所以,眼镜配置及相关医用材料尚未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同时,为助力社会近视防控,降低参保人员就医负担,目前我省已将验光、普通视力检查等视力矫正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疗时,使用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可按规定正常进行支付。

  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医保基金仅能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支出。2022年2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对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要求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要求,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要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眼镜店不符合当前纳入医保定点的条件,因此眼镜店等眼视光行业开展的验光配镜业务,目前不能由包括个人账户资金在内的医保基金进行支付。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卫健部门及时跟踪了解国民视觉健康研究分析成果,结合我省实际,就扩大医保定点服务主体类型,推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视觉健康预防保健方面有效衔接等,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群众关切、提出意见建议。待国家就上述问题出台明确指导意见后,研究出台我省相关政策,发挥好医保对改善国民视觉健康状况的促进和支撑作用。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0371—69698063

  联系人:汪铭华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