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004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4-08-27 10:31 来源:

陆伟委员: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公立医疗机构运营困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提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深化DIP支付方式改革相关问题

  (一)落实DIP运行机制,助推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医保局DIP技术规范要求,DIP病种支付标准的测算过程,是坚持存在即合理的原则,承认定点医疗机构历史三年收治住院患者的医疗服务费用,按照“诊断+操作”的分组规则,在区域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测算出“平均值”为同组病例的统一支付标准,由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治疗多少病例进行结算支付,实行“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2022年,全国101个支付方式改革国家试点城市的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医保基金共计达到了69亿元。我省安阳市医疗机构DRG支付比从2019年的92%持续上升到2022年的107.1%,医疗机构每年都能得到盈余。另外,对于重症病人、转科病人、多种疾病诊断等医疗费用超出支付标准较多的高倍率病例,全省各统筹地区均建立了特殊病例评议机制,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合理补偿,2022年,仅DIP改革地区就有310家医疗机构申请了特例单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共追加分值2261.18万分,追加金额超7亿元。通过改革,鼓励医疗机构提高效率、提升质量、降低成本,由规模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型,向管理和服务要效益,走“精细化管理”之路。

  (二)进一步规范医保基金拨付流程。在施行DIP付费过程中,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基金预拨付、月度预结算、年预清算、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河南省医疗保障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结算办法(试行)》《信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均对医保基金拨付流程进行了明确。其中,省级DRG/DIP结算办法明确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5日前发起上月结算申请,经办机构自医疗机构申报医保费用成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减轻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垫付压力。下一步,随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省医保局将探索对履行医保协议较好、信用指数高、内部管理规范、落实医保政策彻底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预付金工作,提前预付一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医保基金,缓解医疗机构运营负担,助推医疗机构长远稳定发展。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转诊政策问题

  (一)国家层面对异地转诊人员的支付比例有要求。《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对异地转诊人员备案、报销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2〕48号),明确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全省各统筹区结合自身实际,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异地转诊人员支付比例。

  (二)异地转诊证明材料由参保地医疗机构开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规定“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由参保地规定的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全省各统筹地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申请异地转诊的参保人员病情进行评估,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保人员开具转诊证明,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为参保人员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问题

  2022年6月,省医保局在每年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调价评估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南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试行)的通知》,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和社会经济发展、医疗费用水平、医疗机构运行和医保基金结余等客观指标挂钩,明确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按百分制建立了调价评估的指标体系,规范了价格调整规则和程序,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更加规范有序。2023年,省直、郑州、洛阳、安阳、漯河、商丘6个统筹地区经评估达到了动态调整启动条件,经国家医保局核准后调价总量达1.1亿元。

  同时,在调价总量范围内,按照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检查治疗价格、体现医疗技术劳务价值的原则,省管公立医疗机构降低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价格28项,提高诊查、护理以及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价格208项。其他不符合动态调整启动条件的地区,同步降低CT、磁共振等部分大型仪器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价格,在降价腾出的空间内,选择部分长期价格偏低和以技术劳务为主的项目开展专项调整,并重点解决本地区项目价格倒挂等突出矛盾问题,动态调整结果已于2024年2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

  另外,自2019年以来,我省结合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骨科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支持中医创新传承发展等重点改革任务时机,按照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降低仪器检查类项目价格的思路,先后组织开展价格专项调整3次,调增项目2099项,调降项目965项,推动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向临床价值回归。下一步,省医保局将继续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开展动态调整,合理提高价格长期偏低、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价格水平,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

  尊敬的陆伟委员,您提出的建议与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重视和关注。

  联系单位: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 系 人:于海淼

  联系电话:0371-69698064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