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人大十四届二次会议第89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4-08-27 10:22 来源:

张艳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生育保障水平的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产检检查、生育费用和生育津贴”的建议

  近年来,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医保政策积极支持生育,不断完善覆盖全民的职工基本医保和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措施,降低生育成本。

  (一)职工医保方面。一是职工两险合并实施。2019年,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全面推进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合并实施后,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二是不断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对于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金代缴生育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鼓励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于非婚生育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除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保障外,也可享受生育津贴保障。三是及时调整政策,落实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鼓励各地探索推进职工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即由生育医疗费的定额支付调整为参照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的比例支付。

  (二)城乡居民医保方面。随着国家生育二孩、三孩政策调整,我省结合基金承受能力,调整居民医保待遇政策。2017年将生育医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报销,顺产和剖宫产报销额度分别为不低于600元和1600元。2023年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保障水平,提高报销额度400元,顺产和剖宫产分别不低于1000元和2000元,进一步减轻了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负担。

  二、关于“提高三孩生育保障报销水平”的建议

  众所周知,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基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部署,2021年省医保局印发《关于支持三孩政策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42号),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明确从2021年5月31日起,将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同生育一孩、二孩,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参保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的费用补偿,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发放天数为188天,即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我省又增加90天奖励产假,高于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区。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安排部署,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强化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保障作用,有效降低生育成本。

  三、关于“把辅助生殖技术的费用纳入医保”的建议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各种不育(孕)症”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因此“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辅助生殖项目未被我省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持续深入,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促进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2023年5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文件,同意北京市医保局将“胚胎移植术”等16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项目纳入北京市医保支付范围。为进一步做好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工作,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96号)文件精神,2023年11月,我省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完善了“胚胎移植”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为后续的医保准入工作提供了遵循。目前,我局正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按照“临床必需、技术成熟、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原则,开展将治疗性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调研论证和科学测算,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支持生育的政策体系,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0371—69698052

  联系人:程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