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4-07-17 20:51 来源: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

政策解读

 

日前,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4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3年,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要求完善细化新增(修订)价格项目申报材料。同时,随着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以及医疗技术快速发展,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更加关注,申报价格项目诉求更加强烈,希望进一步增加申报次数、缩短审核周期。

为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有关要求,积极回应医疗机构正当收费诉求,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通知》。

二、政策内容

(一)优化申报流程。明确医疗机构经卫生健康部门对项目技术把关,并出具评定意见后,向所属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B类项目追加试行和仅调整医保支付政策的,按程序直接向所属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完善申报材料。明确医疗机构申报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和电子邮箱提交《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卫生健康部门评定意见等5类材料。

(三)简化审核流程。明确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以卫生健康部门准许应用并明确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作为受理审核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随时受理医疗机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并应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审核论证一次。

(四)规范项目管理。明确了对医疗机构申报质量不高、弄虚作假,以及立项后未按承诺如期开展等问题的管理措施。

三、有关问题解读

(一)关于申报时间及审核流程。2019年,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规定每年3月份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向卫健报送申报材料,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报送申报材料。此次《通知》取消了固定申报时间窗口,简化了受理审核流程,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明确卫生主管部门对项目技术把关后,直接向医保部门申报,进一步提高了申报审核效率。

(二)关于提高项目兼容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要求,《通知》明确医疗机构申报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属于对项目名称、内涵、计价说明等要素进行再确认,不涉及价格水平或收费方式调整的,以及属于改良创新、拓展应用,申报执行现有项目价格,不增加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的,省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要求,通过政策解释、修订项目等形式,以现有价格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程序,快速回应医疗机构正当的收费需求。

(三)关于项目创新性经济性公示。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要求,新增价格项目着力支持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审慎对待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的立项诉求。《通知》明确,对医疗机构申报项目涉及设备、医用耗材价格过高的,省医疗保障局对项目价格预期、成本构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开向社会征求项目创新性、经济性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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