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门诊诊查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
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后的医保支付政策协同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结合实际,我局出台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门诊诊查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1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下半年,按照国家医保局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总体部署,我局对部分以技术劳务为主、长期存在服务价格偏低的学科进行了专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论证,并于12月中旬印发了《关于开展2023年度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01号),其中涉及门诊诊查费项目6项,省级价格平均提高约75%。国家医保局《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提出,对于门诊诊查费等受众面广、服务量大的项目,要注意做好价格调整与医保政策协同。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要求,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参照周边省份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出台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将一般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省级知名专家和国家级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类别由之前的个人自费调整为甲类,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般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任医师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5元/次确定,省级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10元/次确定,国家级知名专家门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20元/次确定。收费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各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比例支付;收费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由统筹基金按政策规定比例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由个人负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部分门诊诊查费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