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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10528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3-08-30 16:20 来源:

尊敬的刘晓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提案》收悉,其中涉及医保部门关于加强农村老人基本医疗保障的建议,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依法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2003年和2007年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7年,全省整合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全面统一。总体上看,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体提升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解决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分割问题,实现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改革目标,有力促进和支持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一、关于“在老人的医疗保障方面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建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整合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适应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等外部环境的客观需要,国家近年来一直在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财政支持力度,2003年至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逐步提高到610元,提高了29.5倍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的筹资组成来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5%以上,是居民医保的主要筹资来源,对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健康可持续运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支撑作用

逐年增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水平,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目前,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左右,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两倍。

二、关于“加强农村老人以村居卫生室、诊所、乡镇卫生院为依托的医疗保障的建议

我省医保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基层医疗保障服务工作,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措施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所有村、乡两级的医疗机构均是医保的服务定点,参保居民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医保均可按规定报销,除住院外,普通门诊和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也可按规定报销,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50%以上。在住院待遇方面,医疗机构级别越低,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越低报销比例越高,提高广大参保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以在乡镇卫生院就医为例,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0元,150至800元报销70%左右,800元以上报销90%左右。另外,为推动广大参保居民就近便利享受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我省扎实推进“省、市、县、乡、村”医保五级经办全覆盖工作,依托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以及村(社区)委会、卫生室等基层工作站点,推进医保经办机构端口前置、经办关口前移、经办服务下沉工作,全省已完成2490个乡镇(街道)、47300个村(社区)的经办服务下沉工作,覆盖率分别达到99%和95%,农村居民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医保信息查询、参保信息登记、门诊慢特病申报等基本的医保经办服务,为广大参保农村居民带来极大便利。

您提出的建议,对于我们的工作很有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规范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大力推动医保经办服务下沉,更好保障参保人医保权益,不断推动我省医保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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