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焦嘉平、赵慧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
《社会保险法》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2018年以来,每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我省按照国家要求的最低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350元,当年的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610元。为进一步减轻农村低收入人口等困难人群的参保缴费负担,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保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帮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有义务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 保险待遇。2022年,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10093.9万人,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8698.17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二、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94号)均明确,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六类困难群众实施医疗费用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三类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给予资助。我省资助参保的具体规定是,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虽然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参保对象不直接包含“重度残疾人”这类人群,但经向省民政部门了解,一般情况下,我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已经纳入低保对象范围。因此,如果重度残疾人同时又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中任一身份的,均享受医疗救助的资助参保等待遇。同时,如果县级以上政府将重度残疾人列为资助参保的范围,可由当地政府安排资金给予资助参保待遇。
二、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长效机制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包括重度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众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我省依托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立了因病返贫致贫风险预警系统,实时监测包括重度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众参保状态变化情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一旦监测到困难群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情况,我们将及时把人员名单反馈至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通过动态监测、信息共享,合力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2022年,我们累计向相关部门反馈因病致贫返贫风险预警信息136.2万人次,充分发挥医保部门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监测系统的作用,加强监测,并积极与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沟通联络,推动实现包括重度残疾人在内的困难群众应参尽参、应保尽保,更好保障包括重度残疾人在内的各类参保人群医疗保障权益。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