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2年)》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药品目录支付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等内容。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对我省原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继续保留在基金支付范围。
(二)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医保基金和个人承受能力、临床必需和药物经济学等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
二、积极做好药品目录落地实施工作
(一)2月28日前,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部门负责协调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在省医药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采购。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2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继续开展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各地按要求定期向省医保局报送谈判药品使用和基金支付等数据信息。
(二)各统筹地区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于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
(三)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72号)国家药品目录部分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统筹地区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1.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药品目录(2022年)》(医保发〔2023〕5号)
2.我省药品目录内的民族药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21日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医保发〔2023〕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