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文件 > 主动公开文件

关于落实医用胶片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2-11-04 12:54 来源:
 

关于落实医用胶片类耗材

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各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做好我省医用胶片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期满接续工作,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落实医用胶片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品种为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即用于作为临床诊断依据的医学影像(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医用成像磁共振设备、X射线摄影用影像版成像装置、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记录的医用干式胶片,包括:由聚酯(PET)片基包被银盐和保护层组成的医用激光胶片;由聚酯(PET)片基、热敏层、保护层组成的热敏胶片。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有关规定。

三、采购周期

本次医用胶片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采购周期第一采购年度自2022年12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时间安排

相关产品增补挂网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于2022年119日前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增补相关产品信息,同时做好新旧挂网产品信息衔接,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

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

2022年1123日前,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2022年11月25日前,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三)价格调整和执行

    2022年11月23日起,省医药采购平台统一按中选产品价格挂网,各医疗机构要提前按照中选价格采购备货,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调价、备货等衔接工作

    五、配套政策

(一)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合理、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根据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配套服务,医疗机构协助企业实现设备信息接口对接工作。如遇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规定执行。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结余留用和基金预付政策。

(三)采购周期内,对中选产品实行价格联动。如出现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的,中选企业应于30日内主动向我省医药采购平台申报新的最低价,就低实行价格联动。对于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企业,按价格联动和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处理。省医药采购平台价格联动后30日内报省医保局。

    六、其它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附件:医用胶片类耗材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2022年11月4日          

附件:医用胶片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产品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