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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

2022-08-02 16:16 来源: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现就全省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条件和缓缴范围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流程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具体名单,并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具体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名单内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自8月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未纳入划型范围名单的中小微企业,可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承诺,经办机构据此调整缓缴企业名单。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补缴医保费,并在缓缴期满3个月内补缴到位。

三、缓缴期间待遇保障

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缓缴期间的相关企业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

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向上集中报送。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2022年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