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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50930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2-08-01 17:15 来源:

梁爱凤委员:

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中增设药事服务费”的提案收悉。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及“药事服务费”,目的是作为药品加成政策的一种特殊过渡形式,以便将按比例加成调整为按固定额度加成,使医院加成收入与用药价格、数量脱钩。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改革药品加成政策的新方向,即全面取消药品加成、腾出空间用于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并首先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实施。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要求取消药品加成、结构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而不再是简单转化加成形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8我省已全部取消公立医院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已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进行补偿。改革后药品加成收入随着取消加成同步平移,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价格中。

探索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落实《“十四五”全面医疗保障规划》,体现药学服务技术价值,鼓励药师提供高质量服务,支持药学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您提出的充分考虑药师执业服务的劳务成本等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立项指南,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将属于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服务的事项,按照“产出导向、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另一方面,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群众医药负担等方面发挥更多的积极作用。同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完善药学服务标准,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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