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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50259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2-08-01 17:13 来源:

梁爱凤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我省将部分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医保目录的提案”已收悉,结合我局工作职能,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问题

2016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试行)》(豫人社医疗〔2016〕17号),对我省当时实行的523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确定了医保支付类别,其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4441项,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不予支付项目792项。“放射式冲击波疼痛治疗”、“可见光治疗”等部分理疗项目属于不予支付项目范围。机构改革以来,根据医疗机构的迫切需求,省医保局主动作为,迅速启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工作,截至目前,先后11批评审通过631项新增和修订项目,有力促进了我省医疗技术发展和进步。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要求,对于临床必需、价格适宜的康复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新增或修订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我们将进一步优化受理审核程序,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尽快将符合规定的康复医疗服务纳入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

二、关于康复类项目的医保支付范围问题

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国家有关部门先后下发《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将部分康复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明确规定了医保限定支付范围。针对部分地区擅自扩大支付限制问题,省医保局等部门专门下发了《关于确定部分新增和修订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38号),明确规定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级医保部门统一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不得对中医、康复等项目自行设定项目数量和服务次数的支付限制。

关于医保支付的康复类项目的科室范围问题,人社部发〔2016〕23号明确规定,“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的医疗康复项目均应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康复医疗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康复科室、由取得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师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提供”。下一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和调整我省康复项目医保支付范围。

三、关于住院康复患者按床日付费问题

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2021年,省医保局下发了《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豫医保办〔2021〕76号),明确要求协同推进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机制改革。目前,开封等地已试行对住院康复病人开展按床日付费,取得了一定成效。下一步,我们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加强各种医保支付方式的针对性、适应性、系统性。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为我们的工作继续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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