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连锁药店名单的通知
相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1]43号)要求,经企业申请、医保部门审核、公示等程序,现将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名单(见附件1)予以公布。请有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其下辖各零售连锁门店于2021年12月22日前与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河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郑州市医保“双定点”的零售药店需要分别向辖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分别签订上述补充协议。
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下辖各零售连锁门店要按照我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和《补充协议》约定做好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报量、合同签订、销售、回款等工作,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不得将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投放在非集中带量采购定点零售药店;如果私自投放,一经发现将取消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所有门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资格。
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明确专人负责和联络相关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填报《集中带量采购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2),于2021年12月20日前发送至指定邮箱(ybjjcc@126.com),邮件名称为“企业名称+集中带量采购联系人信息表”。
附件:1.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名单
2.集中带量采购联系人信息表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