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24039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1-07-19 17:28 来源:

尊敬的牛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单位和医保管理部门有机结合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提案》(第124039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保、医疗、医药缺一不可,是相互联动、相互促进的。作为医保部门,在政策制定与实际工作推进中,我们一直注重与医疗单位的沟通协调,尽力避免出台的政策与实际情况脱节。

    一、制定政策广泛征求意见

    医保局成立后,及时制定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研究制订规范性政策文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书面形式等多种方式,征求相关医疗专家、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等意见建议,有效防范政策与实际脱节。在实际工作中,为使出台政策公平合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我们广泛征求卫生健康委、定点医药机构等部门意见,有些文件还以联合发文形式,促进政策落实。如与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修订必须通过医疗机构专家评审。在研究制定《河南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过程中,通过召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者、医疗专家参加的政策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地市代表、相关医药专家的意见建议,反复修订完善,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大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服务型行政执法主要理念是通过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提高执法水平,以柔性、灵活、高效的方式,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协议等非强制方式实现执法目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医保部门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关系,都有目标一致性,即让基金使用更加合法、安全、更可持续。因此,省医保局在牵头起草的《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中,提出“加强医疗保障领域法治建设,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各地也在及时调整监管思路,开展医保服务型行政执法管理,建立培训指导为主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通过互动交流、现场解答等形式,对定点医药机构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现场予以解答,把“说理”运用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引导“两定”机构自觉守法。

    三、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各地医保部门注重从定点医药机构中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医保政策制定执行情况、经办机构服务管理情况等,进行广泛深入监督,促进医保部门加强管理改进工作。二是日常注重加强与医疗卫生部门的沟通联络。为了能够更好的为医疗机构服务,医保局多个业务部门都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相应工作群,实现与医疗机构实时沟通,及时通报工作,反映问题,答疑解惑。为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医保部门还常态化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等方式,听取医疗机构意见建议,了解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矛盾困难,并针对调研座谈的实际情况,不断对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三是强化“三医联动助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三医联动共治机制建设,推进三医间数据共享与工作协同。在区域医疗中心和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DRG/DIP付费改革、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我们坚持协商共治原则,注重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市场主体间交流合作,建立了卫健部门、医药机构、药品耗材企业共同参与的沟通、协调、衔接机制,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效。

2019年8月,首都医科大学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合作成立首都医科大学国家医疗保障研究院,以凝聚各方智慧共同服务医保事业改革发展。可以说,国家在顶层设计层面,注意加强与医疗卫生部门的协同联动,给我们作出了示范。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与医疗机构的沟通协作,凝聚各方智慧,共同促进医保制度改革发展。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以及对医疗保障事业的长期关注,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关注给予支持和指导。

 

 

                                                           202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