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坡委员: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不得转嫁征缴责任切实保障职工医保待遇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受企业欠费影响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我省各统筹区政策由当地政府制定,目前已有部分统筹区(省直、郑州、洛阳等)出台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不受企业欠费影响的相关文件。例如,《河南省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18〕74号)规定,“已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费、无在职职工或破产、撤销等情形的,其已经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继续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郑州市人社局出台的《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郑人社医疗〔2015〕14号)规定,“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在职人员暂停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二、关于医疗保险费征收主体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规定,“调整征收主体。将目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统一划转税务机关,相应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新体制和保险基金运行新机制”、“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2018年地方税务机关与国家税务机关合并,医疗保险的征缴主体依旧是税务机关。
三、关于医疗保险缴费后享受待遇问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豫劳社医疗〔2001〕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医保中心应通知定点医疗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用人单位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其职工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其他省辖市也出台了文件,对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开始时间及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后停止医保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欠费问题
目前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主要通过两种管理模式:一是以单位管理的灵活就业,主要是依托与公共就业中心、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档案代理机构管理,由代理机构负责对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进行归集,再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另一种是以个人管理的灵活就业,主要是在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登记,然后由税务部门进行银行代扣或个人直接通过税务缴费渠道直接缴费。以单位管理的灵活就业,未按要求时间点缴费的话,代理机构就及时办理停保业务,不会产生欠费;以个人管理的灵活就业,未按时缴费的话,根据参保地政策规定停止医保待遇。
尊敬的马静坡委员,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在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上的进展,将及时与您沟通。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