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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66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2021-07-19 17:03 来源:

庞秀萍委员: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提出的关于将居家医养纳入医保范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医保基金主要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目前,国家正在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制度上解决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人员的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等费用的支付问题。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上海、青岛、广州、成都、南通等15个城市启动开展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围绕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等四个方面进行探索。2020年9月15日,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我省开封市被列入新增的14个试点城市之一。

开封市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在做了大量的调研、精算分析等工作的基础上,围绕筹资机制、支付标准、失能评估、经办管理、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多元筹资、规范认定、待遇合理、社商合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养老、上门护理机构纳入了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把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设施共计3大类43项的护理项目纳入了医保报销范围,报销水平达到70%左右,切实减轻个人的经济负担,对医养结合工作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

2020年底,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批准,开封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开封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20〕36号),要求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人、重度残疾人,建立了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原则上同比例分担的筹资模式。

参保人经评估达到失能评定标准的,可以选择机构护理、居家上门护理、居家自主护理三种护理形式中的任意一种享受长护待遇。机构护理是指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的护理型床位,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的医疗护理的服务形式。居家上门护理是指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护理服务机构,为居家的参保人通过上门护理等形式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的服务形式。居家自主护理是指参保人亲属接受培训合格后为参保人提供护理的服务形式。开封市规定机构护理的支付比例为65%,月支付限额为1900/人;居家上门护理的支付比例为75%,月支付限额为1500元/人;居家自主护理的月支付限额为 900元/人。截至目前,开封市已开展完成了3期长护险失能人员申请,首期符合条件34名人员已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开封市积极探索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为国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经验做法,也为今后在我省范围内全面展开奠定基础。

尊敬的庞秀萍委员,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视和关注,希望今后为我们的工作继续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