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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确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020年第一批)的通知

2020-02-28 17:59 来源:
发文机关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年02月27日
标  题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确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020年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医保办〔2020〕10号 发布时间 2020年02月28日
失效时间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确定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020年第一批)的通知

豫医保办〔2020〕10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优势作用,结合国家医保局去年对我省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45号)规定,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确定了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次6个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中,对“互联网复诊”等3个A类项目统一确定了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医保支付类别和省直职工医保首付比例;“左心耳封堵术”等3个B类项目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按规定所属医保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并公示后试行。对“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等3个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确定了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本次新增A类项目,各地的医保首付比例临时参照执行省直职工医保标准;对本次修订项目的市、县、乡级医疗机构价格,“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四肢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暂按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逐级下浮5%,“穴位注射”暂按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逐级下浮15%执行。疫情结束后,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新增A类项目医保首付比例和修订项目医疗服务价格。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0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附件:1.河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第一批)

     2.河南省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第一批)

 

 

                       2020年2月27日


附件:河南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20年第一批).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