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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9-08-09 16:08 来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月26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医保发〔2019〕30号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医保发〔2019〕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将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补助标准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和支付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补助标准

  2019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520元;个人缴费标准人均同步增加30元,达到年人均25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不再向个人(家庭)账户分配资金,全面开展门诊统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中央财政对我省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补助80%,对剩余县(市、区)补助60%,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市、区)分担,其中省财政对各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档补助,具体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8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强大病保险保障功能

  (一)确定2019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9年,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差异化筹资。根据上年度全省大病保险资金使用、医疗费用增长、政策调整以及各统筹地区资金支出情况等确定分档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分为85元、70元、65元、60元四个档次(具体见附件1)。

  (二)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将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11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年度内报销封顶线为40万元。大病保险继续对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行政策倾斜,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055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95%的比例报销。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

  (三)规范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为政策范围内住院(含规定的门诊重特大疾病,下同)医疗费用,不包含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含一次性医用材料)个人首先自付部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一致。

  (四)做好大病保险待遇衔接。规范后的大病保险待遇政策自2019年9月30日起开始执行。参保城乡居民2019年9月30日(含30日当日)以后出院的,本次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范后的大病保险待遇政策执行,以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再追溯报销。

  三、其他事项

  有关医保发〔2019〕30号文件(见附件2)的其他内容,请各地一并贯彻落实。

  附件:1.2019年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附件1

  2019年度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一、筹资标准为85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郑州市

  二、筹资标准为70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鹤壁市、焦作市、商丘市、驻马店市、巩义市、固始县、新蔡县

  三、筹资标准为65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开封市、平顶山市、新乡市、濮阳市、许昌市、漯河市、信阳市、周口市、济源市、滑县、长垣县、鹿邑县

  四、筹资标准为60元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

  洛阳市、安阳市、三门峡市、南阳市、兰考县、汝州市、邓州市、永城市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