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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医保配套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3-29 11:58 来源: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医保配套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切实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规范医疗保障相关配套措施,我们起草了《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医保配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自今年7月国家医保局安排部署试点扩围工作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在省试点扩围实施方案下发后,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试点扩围工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在医药服务管理处、省社保中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大力配合下,我们认真学习国家及试点城市的政策文件,先后到上海、河北、四川等省(市)进行考察学习,并分层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各处室、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医疗机构管理

目前,我省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实行医保服务协议管理,不同级别、不同地区、不同险种医保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对同一医疗机构存在交叉管理现象。鉴于我省目前尚未在异地就医资金结算管理等方面全面实现就医地管理,且信息系统整合尚未完全到位,为避免试点扩围工作开展后在预付金拨付等方面出现混乱,且考虑到非参保居民用药的全覆盖问题,暂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好医疗机构预付金拨付、医保支付等试点扩围工作。其中,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由省级直接管理,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管理。

(二)关于确保回款

1.药款结算主体。鉴于我省医保经办机构机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为避免对现行医保结算政策形成冲击,减轻信息系统改造压力,规定对中选药品,仍暂实行由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结算的方式。同时,按照国家医保局“医保部门要逐步明确购买主体地位”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探索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配送企业直接结算的方式

2.医保基金预付。医保发〔2019〕56号文件明确规定,“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在充分借鉴兄弟省市做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要求医保经办机构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按中选药品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合同周期内,医保经办机构仍按现行医保结算管理规定,将中选药品费用连同其他医疗费用一起,及时与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机构在收到医保结算款后及时将预付金补足,始终保持在合同金额的50%水平。合同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医疗机构将预付金本息返还医保经办机构。

3.回款监督。为确保医疗机构及时回款,依托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中选药品药款结算监测系统。各级医保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均可通过监管账号登录省平台对医疗机构回款行为进行监管:配送企业对中选药品单独开具发票,并在中选药品交货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上传到省医药采购平台。医疗机构在结算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付款凭证回单。通过对企业和医疗机构上传单据的日期对比即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在30天内支付药款。

(三)关于医保支付政策与中选价协同

为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选用中选药品,同时避免患者选择价格落差较大的非中选药品等报销待遇不过度下降,规定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其医保个人首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特定药品除外),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选用中选药品。2022年前,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全部调整到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同时,为鼓励未选择我省的中选药品主动联动其供应地区中选价格,规定此种情形不再提高其医保个人首自付比例,按其实际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