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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

2019-12-17 14:52 来源: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2019〕13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医保部门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现就规范医疗保障相关配套措施有关问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一)采购药品范围。《联盟地区(河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清单》(见附件1)指定规格、包装的中选药品。

(二)医疗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按规定参加试点扩围工作,严格执行试点扩围集中采购结果。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的预付金拨付、医保支付等试点扩围有关工作暂实行分级管理。其中,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及行业在郑三级医院,名单见附件2)由省级医保部门直接管理,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管理

签订购销合同,做好采购及配送工作

(一)分解采购任务。以医疗机构前期上报的2018年度25个集中采购品种(指定规格)实际采购量为计算基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50%;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的,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60%;实际中选企业为3家的,约定采购量为计算基数的70%。次年约定采购量以该采购品种(指定规格)首年实际采购量为计算基数,按上述规则确定。上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逐级下达至下级医保经办机构,再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分解到所属医疗机构。

(二)明确配送企业。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自主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覆盖范围广的医药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将选定配送企业情况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公布。各地、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

(三)签订购销合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电子购销合同,对合同期限、采购量、采购价格和采购总金额进行确认,并对各方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进行约定。采购周期内购销合同每年一签。

(四)确保药品供应。中选企业要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确保按照购销合同足量供货。配送企业要充分发挥物流配送服务优势,切实保障医疗机构的用药供应。对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无法按合同保障供应,或出现不按规定签订购销合同、不履行供货承诺等违规行为的,要按照《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等措施,确保患者用药需求。

(五)加强协调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在合同签订以及中选药品供应和采购、使用、回款等方面,主动组织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做好沟通衔接,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对运行期间各方因合同执行等方面产生纠纷和争议的,要及时协调解决。

、建立预付制度,确保按时回款

对中选药品,实行由医疗机构与企业结算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由医保经办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的方式。

(一)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医保经办机构要在购销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按中选药品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资金,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合同周期内,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医疗费用结算有关规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保结算款。合同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医疗机构将预付金本息返还给医保经办机构。

(二)落实回款监督机制。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中选药品药款结算监测系统。配送企业应对中选药品单独开具发票,并在中选药品交货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上传到省医药采购平台(发票不显示药品名称的,须同时上传随货同行单)。医疗机构应在交货验收30天内全额支付药款,并在结算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付款凭证回单。严禁以承兑等形式变相拖延药款支付行为。医保部门要通过监测系统加强对中选药品药款结算的监督,对医疗机构不按时回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

、完善配套措施,做好政策协同

(一)完善采购政策。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围工作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应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采购中选药品及其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其他药品可继续按原途径采购。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线上采购的监测,杜绝不规范线下采购等现象。未在我省药品采购目录的中选药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挂网。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合同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量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对于25个中选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在我省药品采购目录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

(二)探索医保支付政策与采购价的协同机制。对中选药品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通过企业自主申报等方式逐步降低药品价格,价格适宜的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品种挂网采购。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不得高于中选价格。采购周期内,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要按月联动全国最低价格。在此基础上,基本医疗保险暂按以下原则支付。

1.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未选择我省的中选药品主动联动其供应地区中选价格的,以其供应地区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3.价格低于或等于中选价格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以实际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4.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其医保个人首自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特定药品除外),引导患者和医疗机构选用中选药品。2022年前,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全部调整到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完成中选药品用量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完善“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各统筹地区在制定2020年医保基金总额控制额度时,对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医疗机构,不因中选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当年总额预算额度。实行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按床日等付费方式的病种使用中选药品的,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2020年度定额支付标准。

、加强综合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一)建立动态监测和预警机制。各级医保部门要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对中选药品的供应、采购、使用和回款等情况,以及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及同类可替代药品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未按要求完成配送供应、采购使用和药费回款等任务的单位进行预警提醒,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强化服务协议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完善医保医疗服务协议,将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要求纳入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按照“按月监测、年终考核”的方式,将医疗机构执行试点扩围政策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等问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在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医保定点等方面予以惩戒。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本通知自2019年1231日起执行。对于未填报2018年度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的医疗机构,除医保基金暂不预付相应中选药品回款的周转金外,中选药品的供应、采购、使用、回款及监测监管等方面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

 

附件:1.联盟地区(河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清单

2.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名单

     

 

                                                        2019年12月11日

政策解读


附件1联盟地区(河南)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清单.doc

附件2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