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河南省医保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4.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信息;
5.河南省医保局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河南省医保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河南省医保局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河南省医保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河南省医保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河南省医保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及其实施情况;
12.河南省医保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3.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
1.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http://ylbz.henan.gov.cn/)。
2.新闻发布会。
3.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媒体。
4.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经办服务大厅(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27号D座)。
(四)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9698020(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咨询)
传真号码:0371-69698001
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450018
电子邮箱:hnsybjgkb@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工作时间: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邮政寄送。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河南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申请,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网上平台。通过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注册后登录,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陆账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方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征收 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