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59号)

2025-09-24 10:20 来源:


  

关于做好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

相关工作的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做好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

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

2025年10月31日起实施。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自实施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可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协议也可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同时在采购协议中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购周期内不同采购年度的约定采购量确定、执行等衔接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采购周期内中选和备供产品的信息维护、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备选产品动态调整工作。中选企业未在中选供应清单内的集采产品予以撤网。

(二)各级医保部门根据辖区医疗机构申请情况,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及时结清中选及备选产品货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已开展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按照直接结算有关要求执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医疗机构的履约责任,依托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加强监测监管。

(三)因纳入国家或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可按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或中选产品使用比例考核。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对集采品种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也可根据临床实际按需采购非中选产品,不得“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重叠的,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

(四)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

 

 

                                  2025922日


附件:新疆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