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20日 | |
标 题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5〕51号) | ||
发文字号 | 豫医保办〔2025〕51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08月26日 |
失效时间 |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事部,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4号)和《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要求,现就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知如下:
一、取消现行“挂号费”“眼科A超”等180个价格项目;规范整合“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A型超声检查”等49个综合诊查类、超声检查类价格项目(见附件)。
二、对“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A型超声检查”等43个价格项目制定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指导价。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确定本地区项目价格和医保首付比例,原则上同一价区应保持价格相对平衡,对技术难度低、服务均质化程度高的价格项目,缩小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的价格差距,避免基层医疗机构价格过低影响医疗供给。“会诊费(院外)”等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医保部门备案。
三、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向医疗机构和患者讲清政策变化情况,做好答疑解惑,确保项目规范执行。加强项目落地后的跟踪监测,定期分析运行情况以及对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影响,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四、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相关费用时参照本通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20日起执行。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尽快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和医院管理系统数据,提前做好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1.河南省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和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河南省取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