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33022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5-07-30 08:54 来源:

尊敬的刘建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消费券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河南省2003年和2007年分别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7年,全省整合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上的全面统一。

  一、关于“省财政每年发放消费券用于购买医保”的建议

  您关于“省级财政每年将一定比例的消费券直接发放给农村居民,用于支持农村居民购买医疗保险”的建议立足减轻群众医保缴费负担、提升医保参保积极性,体现了对民生福祉的重视,具有积极意义。一直以来,不论是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前的新农合,还是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执行的是“政府补助 + 个人缴费”的筹资机制。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是法定义务之一,而发放消费券具有“自愿使用、灵活消费”的特性,与医保缴费的法定性要求不一致。当前,我省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支持资金已通过 “政府补助”直接纳入医保基金,如 2024 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已达670元,资金直接注入医保基金池,用于保障参保人的医疗待遇支付,实现了“资金直达保障、效益最大化”。若改为发放消费券,需额外增加发放、核销、监管等环节,不仅产生更多行政成本,同时存在消费券闲置、挪用等风险,反而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综上,省财政发放消费券用于购买医保条件还不够成熟、执行性不强。

  在实际工作中,省财政一直实施有类似的补助政策,如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的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根据低收入人口困难程度,实行分类分层救助。我省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同时,我省已全面实现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实施免申即享的差额缴费,特困人员无需缴费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代缴,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等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个人缴费标准除资助金额以外的差额部分。2023年以来,省财政已累计筹措资金57.63亿元,用以支持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并将定额资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提高至不低于90元,该项政策与发放消费券的政策效果基本一致,且该政策惠及群体更加精准、资金支付更加快捷,促进居民参保效果更加直接。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医保筹资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合理确定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比例,确保筹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负担能力相适应。并积极向省财政厅建议,通过多种形式资助农村居民以及困难群众参保,减轻农村居民参保缴费负担。

  二、关于“维持农村居民现行缴费标准若干年不变”的建议

  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是由医疗费用情况和保障水平决定的,筹资标准的提高既是稳定待遇保障水平的需要,也是适应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满足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等的需要。如何更加科学合理的设置个人缴费标准是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均提出要“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探索方向,与您提出的“维持农村居民现行缴费标准若干年不变,待农村居民整体收入水平显著提升后,再适度提升缴费标准”的建议理念一致。我省也多次向国家局建议暂停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提升等问题。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积极研究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各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有关举措。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合理确定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三、关于“优化完善新农合个人账户年度清零制度”的建议

  新农合制度在2003年建立时,通过建立个人(家庭)账户,解决参保人在村卫生室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但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设置个人账户弊端逐步显现,一方面个人(家庭)账户额度保障功能不强。个人账户往往只有几十元,保障能力极其有限。另一方面是缺乏共济性。出现“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需要的不够用,年轻人等不需要的用不完”,影响医保互助共济的作用发挥。随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国家2019年明确 “2020年底前要取消个人账户,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按照国家要求,我省自2020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不再向个人账户分配资金,同步实施门诊统筹。医保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在50%以上,并实行直接结算。相比个人账户的 “个人积累、限额使用”,门诊统筹更能体现 “互助共济” 功能,减轻门诊负担的覆盖面更广。对于您建议的“优化完善新农合个人账户年度清零制度”,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医保局反映,为国家层面制定相应政策提供基层声音。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