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等3批次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5-04-09 18:06 来源:


关于做好第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3批次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现就做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十批国采)、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豫东片区联盟基层用药集中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

1.国家药品联采办公布的第十批国采中选结果中中选和备供河南省的药品以及我省认定的部分品种残缺规格补充供应企业和第二备供企业(详见附件1、2)。

2.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中供应河南省的中选产品(详见附件3)。

3.豫东片区联盟基层用药集中采购中选产品清单(详见附件4)。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

2025年4月30日起实施。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第十批国采中选产品采购周期自执行之日起至 202712月31日,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中相关规则确定。

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豫东片区联盟基层用药集中采购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原则上1年,视情况可延长不超过1年。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第二采购年度起,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上年度未完成的约定采购量并入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继续执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采购周期内不同采购年度的约定采购量确定、执行等衔接工作。

三、备供产品执行政策

按照第十批国采招标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第十批国采备供产品和第二备供产品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管理,相关采购、使用、医保支付、回款及监测监管等政策按照《关于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采药品挂网价格确定

第十批国采中选企业选择我省为主供地区备供地区的,按其中选价格在我省挂网;选择我省为第二备供地区的,由企业自主选择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国采最高中选价在我省挂网。第十批国采中选企业在我省属于非主供、非备供身份的,企业自主选择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国采最高中选价在我省挂网。第十批国采品种残缺规格在我省无主供、备供企业的,按照我省挂网政策挂网。第十批国采未中选产品参照上海市关于未中选药品的梯度降价结果和我省相关政策调整我省挂网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相关产品在我省挂网价格。

五、有关要求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采购周期内中选和备供产品的信息维护、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备选产品动态调整工作;做好第十批国采中选/备选企业、豫东片区联盟基层用药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同通用名同医保剂型未中选/备选产品撤网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满3家及以上的(以通用名医保剂型计算,不含参比制剂)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撤网工作(挂网价格低于我省中选价格的除外)。中药饮片中选企业自主选择其中选产品向医药机构的供货方式,可选择直供或通过配送企业供应。

(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做好集采品种医药机构网上采购、交易、结算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实际执行情况;要畅通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管医疗机构沟通和反馈渠道,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中选产品配送不及时或不响应、未中选和可替代产品异常增长现象。

(三)各级医保部门根据辖区医疗机构申请情况,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及时结清中选及备选产品货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医疗机构的履约责任,依托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加强监测监管。

(四)因纳入国家或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可按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或中选产品使用比例考核。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医药机构可按需采购原研药等非中选产品,不搞“一刀切”。

(五)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河南省中选企业供应清单

2.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河南省备供、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

3.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河南省中选产品清单

4.豫东片区联盟基层用药集中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202543

 


附件1: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河南省中选企业供应清单.xlsx

附件2: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河南省备供、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xlsx

附件3:全国中药饮片联盟集中采购河南省中选产品清单.xlsx

附件4:豫东片区联盟基层用药集中采购中选产品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