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1308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4-08-27 12:30 来源:

尊敬的王胜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心脏移植纳入医保的提案”已收悉,省医保局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心脏移植医保支付相关政策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不脱离实际、超越阶段。在当前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着力满足基本医疗需求。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因此,心脏移植相关医疗服务项目未被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周边省份情况

  据了解,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未将心脏植入术手术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周边6省中除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等大部分地市和陕西省榆林市等个别地市将心脏植入术手术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外,其他省份均未将相关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供体费用由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代收,全国范围内也均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我省目前工作情况

  (一)进一步规范心脏移植项目。

  2023年1月,根据国家局《器官移植环节手术价格项目立项指南》相关要求,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确定2022年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9号),进一步规范了移植手术价格项目管理,厘清了相关收费标准。

  (二)努力提升心脏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医保待遇水平。

  在目前心脏移植相关手术费用尚未被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前提下,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心脏移植患者后续就医治疗负担,2021年11月,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及鉴定流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心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参保群众门诊慢性病待遇享受标准(0—1年7000元/月;1—3年5000元/月;3年以上4000元/月)。目前全省18个统筹区均已将心脏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病种,待遇享受标准略低于省直职工,按移植后时间段不同,支付限额一般在6000元/月—3000元/月。

  2021年以来,为进一步解决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遇到的“急难愁盼”问题,国家医保局和我省先后出台文件将心脏移植抗排异治疗费用纳入门诊慢特病跨省、省内直接结算,有效减轻了心脏移植患者的垫资压力,提升了群众获得感。

  四、下步打算

  随着临床心脏移植技术的不断成熟,术后成功率和五年存活率的不断提升,我们将及时向国家主管部门建议将心脏移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组织论证调研和政策落地,完善我省医保政策,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增加参保群众获得感。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0371—69698063

  联系人:汪铭华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