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1237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4-08-27 12:28 来源:

毛磊杰委员: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规范传染病病人归口管理、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的提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提出以下答复意见:

  一、关于医保支付待遇保障政策

  2016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对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提出指导意见,引导支持分级诊疗,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实施差异化的医保报销政策。医疗机构级别越低,医保报销起付标准越低,医保报销比例越高;级别越高,医保报销起付标准越高,医保报销比例越低。2021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目前,我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全省所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统一的住院报销起付线待遇标准。

  二、关于传染性疾病不纳入DRG/DIP支付管理的问题

  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大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新机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作为联结医、保、患三方、撬动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提升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的有力杠杆,是在遵循医保、医疗和医药各自发展规律前提下推动"三医联动"的核心内容。目前,全国已有97%的统筹地区开展了DRG/DIP付费改革,我省也实现了统筹地区、医疗机构、住院病种和统筹基金四个全覆盖,提前一年完成了国家医保局要求的改革任务目标。

  按照国家医保局DRG/DIP技术规范要求,可以不实行DRG付费管理的有门诊病例、康复病例、需要长期住院的病例和某些诊断相同、治疗方式相同、但资源消耗和治疗结果变异巨大的病例(如精神类疾病)等;可以不实行DIP付费管理的有精神类、康复类及护理类等住院时间较长的病例。目前,全省各统筹地区严格落实国家DRG/DIP标准规范,传染性疾病统一纳入了DRG/DIP支付。目前,国内其他省份也没有将传染病例从DRG/DIP“除外”的先例。

  三、优化医保支付政策适应临床发展需要

  在推行DRG/DIP付费改革过程中,医保部门始终坚持尊重临床、适应临床、服务和保障临床理念,持续优化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比如在2023年清算过程中,我省严格落实国家医保局要求,对于2023年1月8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入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经卫健部门、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后上传的住院费用单列预算,采取按项目结算,不纳入DRG/DIP结算病例范围。同时,全省还建立了特殊病例评议机制,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超出支付标准较多的高倍率病例,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合理补偿。在2022年度年终清算中,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仅DIP改革地区就追加了分值2261.18万分,追加金额超7亿元,有效发挥了医保支付尊重临床一线、鼓励医学技术应用和发展的支持调节作用,符合条件的传染病病例也可以通过申请特病单议进行合理补偿支付。下一步,省医保局将结合2023年全省DIP运行分析情况,重点分析传染病例的支付情况,优化DRG/DIP支付政策,使之更加贴近临床需求,更加体现公平公正。

  尊敬的毛磊杰委员,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视和关注,您的建议内容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希望今后为我们的工作继续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 系 人:于海淼

  联系电话:0371-69698064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