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1320821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4-08-27 12:24 来源:

陆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手术机器人辅助操作系统使用和收费的提案”收悉。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手术机器人”价格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辅助诊疗技术的推广,卫生健康部门陆续批准部分三级医疗机构使用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俗称“手术机器人”),每例手术开机使用费用多在3万元以上,随之也出现了个别医疗机构滥用“手术机器人”问题。如中南大学湘雅二院2021年“达芬奇机器人”手术量达1964台。2022年,该院急诊科医生刘翔峰被举报频繁对急诊病人开展机器人手术,引发了网络舆情。

  我省于2020年设立了“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辅助操作”(俗称“达芬奇机器人”)“脊柱外科手术定位系统辅助操作”(俗称“脊柱机器人”)两个项目,按照“设备损耗+耗材消耗”打包收费的形式实行自主定价,在部分医疗机构试行。截止2022年,“达芬奇机器人”6家试行医疗机构开展例数约2045例(其中泌尿外科909例,妇科714例,胃肠外科295例,心胸外科76例,儿科等5个专业51例),定价区间在25000元-41000元左右;“脊柱机器人”因试行医疗机构内部原因未开展。从开展情况看,也存在部分非疑难复杂手术滥用“达芬奇机器人”的问题,增加了患者负担。

  为规范“手术机器人”收费,2022年3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办发〔2022〕4号),规定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手术机器人”等智能化系统辅助手术操作的,应按照智能化系统的实际功能,以手术项目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比例加收,不再单独设立收费项目。在国家医保局的指导下,2022年湖南、山西、内蒙等省份先后发文,明确以参与完成手术程度的不同分别以40%、80%、300%的比例进行加收。2023年6月份,国家医保局价采司在对贵州省回复的《关于<关于拟批复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相关事项的报告>回复意见的函》(医保集采函〔2023〕105号)中明确:建议参考湖南等省份,按照分类加收的方式明确“手术机器人”价格政策。

  二、关于完善“手术机器人”相关政策

  2023年7月,按照国家医保局文件要求,在充分参照外省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规范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51号),从收费方式、使用范围、医保支付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手术机械臂完成手术核心操作步骤的,按照300%加收,以省管三甲医疗机构为例,在“前列腺癌根治术”基础上使用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的,最高可加收约1.5万元。同时,因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整体费用较高,不符合“临床必需、技术成熟、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医保准入条件,且全国范围内除上海市外,其余省市自治区均未将此类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我省实际,暂未将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您提出的“调整手术机器人辅助操作系统使用和收费”的建议,对于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省卫生健康委将持续强化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省医保局将持续做好“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项目执行跟踪监测,广泛听取医疗机构意见建议,积极学习借鉴外省相关经验做法,根据市场竞争格局通过集中采购、价格谈判等措施降低相关耗材价格,适时调整完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更好的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