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高翠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中医、中西医治疗不孕不育纳入医保统筹,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的提案”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在经济和财力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不脱离实际、超越阶段。在当前情况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着力满足基本医疗需求。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同时,2020年7月,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国家医保局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规定主要起增强性功能作用的药品不允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因此,治疗不孕不育、孕前体质调理类的中医、中西医医疗服务项目及主要起增强性功能作用的相关中成药、中药制剂未被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为应对我国日益加深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国家医保部门陆续将生育支持药物溴隐亭、曲普瑞林、氯米芬等促排卵药品纳入支付范围,提升了不孕不育患者的用药保障水平。2022年7月,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各地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目前,我省已将符合规定的分娩镇痛、产前检查等相关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优生优育。
二、我省工作开展情况
省医保局成立以来,高度重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加快推进中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审核进度,先后新增了“脐针”“中药膏摩”等17个中医项目和“火龙灸”“归元灸”等3个治未病项目,有力促进了中医诊疗技术的创新发展。您提出的精液常规检查、腹腔镜检查等项目均已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输卵管超声造影、输卵管介入治疗等项目因涉及计划生育相关内容,已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中医、中西医孕前生育力评估”项目,尚未有医疗机构申报,今后,如果有医疗机构照按程序申报并完成正式立项后,我局将及时按规定组织开展医保准入评审工作。同时,为进一步做好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价格收费工作,2023年11月,按照国家医保局文件精神,我省出台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规范完善了“胚胎移植”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为后续的医保准入工作打下了基础。
为加快推进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科室标准化建设,我省积极开展促进中医药全面融入妇幼健康行动。目前,我省60.2%的二级妇幼保健院和94.7%的三级妇幼保健院中医药科室标准化建设达标,42家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试点,有效推动了中医药与妇幼健康深度融合发展,发挥了中医药在妇女儿童预防保健和疾病诊疗中的独特作用。为积极加强中医妇科建设,推进各级中医医院妇科专科化发展,我省先后建设妇科国家级重点专科17个,省级重点专科33个,当前,绝大多数中医医院实现中医妇科专科设置,并具备不孕不育诊疗能力。
三、下步打算
2023年5月,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文件,允许北京市医保局将“胚胎移植术”等16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项目纳入北京市医保支付范围,同时提出各省应按照“临床必需、技术成熟、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原则,在做好长周期基金影响测算,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将部分符合条件的治疗性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我省根据国家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相关要求积极着手前期准备工作,多次赴山东省、湖北省等先行省份,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调研,先后两次联系省卫生健康委、省辅助生殖技术质控中心进行专业咨询和基金测算数据对接。今年6月4日,国家医保局进一步要求各省在国家确定的辅助生殖项目医保准入范围的基础上,完成辅助生殖项目医保准入工作。目前我省正在组织起草相关文件,相信在年内不久的将来,符合条件的治疗不孕不育的医疗服务项目将按规定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
我们还将继续推进妇幼中医药融合发展,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全面开展中医药服务,进一步加大中医药适宜技术和中成药用药培训、中医药健康教育力度,制订推广有关不孕不育治疗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推动中医医院开展不孕不育诊疗服务,在中医优势专科建设中,强化中医妇科建设,围绕不孕不育等中医优势病种,加强内涵建设,提升诊疗服务能力,积极完善我省相关政策,继续支持发挥中医药在治疗不孕不育方面的重要作用,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负担,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0371—69698063
联系人:汪铭华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