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伟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多元化缴费标准降低参保负担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与筹资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国家制定最低标准,各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确定本省标准。同时还强调,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一直以来,我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不分档次均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
(一)关于降低或阶梯式递减缴费。由于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由国家制定最低标准,且我省一直以来执行的均是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那么,首先来说,您建议的缴费标准降至250元不符合国家要求;其次,如果按照您建议的“按是否参与报销阶梯式缴费”,那么未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缴费标准只能是国家确定的最低标准作为最低档次,相应地其他人员缴费标准档次将更高,全省总体的缴费标准也会大幅上升。
(二)关于困难群体缴费参保。为有效促进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国家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资金有两方面用途,一方面用于资助缴费困难的群众参加居民医保,另一方面用于对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救助。在资助参保方面,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困难群众困难程度实行分类资助,我省的具体资助参保政策是,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您在提案中提到的“70岁及其以上老人、婴幼儿、农村贫困群体”等城乡居民,如果是属于特困人员或低保对象的,则可享受到相应资助参保政策。
如何更加科学合理的设置个人缴费标准是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改革的重点工作。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和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均提出要“探索建立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动态筹资机制”,与您建议的居民医保筹资与收入挂钩是一致的。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积极研究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与各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挂钩的有关举措。届时,我省将按照国家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二、关于推进医保管理信息化和基金监管智能化
信息化是促进医保经办服务便民高效和基金监管智能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局要求全力以赴推进信息化建设,建好了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一方面,多渠道、多方式的拓宽医保服务,开发了“河南医保”小程序、国家医保APP河南专区,对接省政务服务网、支付宝和微信小程序、“豫事办”等服务渠道。通过不断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可在市内外、省内外的定点医药机构“扫码挂号、扫码取药、扫码支付或扫脸支付”;通过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与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了90%以上医保业务在政务服务大厅直接办理。另一方面,扎实推进数字赋能监管。全面推动智能审核系统深化应用,从临床合理性角度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行为进行事前提醒、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管,2023年通过智能审核系统累计审核并确认扣款1.8亿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违规行为监测预警机制建设,从就医购药真实性角度,开展住院、血液透析、康复理疗、门诊及购药场景监管,不断压减虚假住院、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违法行为空间。2023年,通过对自动生成的19.16万条预警信息筛查,发现了其中1.38万条疑似违规线索,经过核实查验,追回了医保基金600多万元。目前,全省1165家定点医疗机构、1926家村卫生室、976家定点零售药店和152家血液透析医院等,已应用智能场景监控系统,基本实现了定点医药机构重点场景的全覆盖。通过医保管理的信息化和基金监管的智能化,有效促进医疗机构科学管理、规范诊疗、合理使用医保基金。
三、关于落实门诊统筹制度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要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不低于50%。我省城乡居民医保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施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门诊统筹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在60%以上。2023年,我省将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从基层医疗机构拓展到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根据医疗机构不同分级设定,参保居民整体保障水平稳步提升。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基本健康需求相协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进一步推进医保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医保公共服务水平,落实好医保基金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202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