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吻合器类医用耗材接续
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巩固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精神,现就做好吻合器类医用耗材接续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品范围和接续方式
接续采购品种为管型/端端吻合器和痔吻合器两类医用耗材,钉材质为钛合金或纯钛。按注册证区分采购单元,同一采购单元原则上要包含所有规格型号。
本次接续采购方式为带量联动京津冀“3+N”联盟吻合器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后接续产生的现行有效中选结果。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与报量的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均要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
三、采购周期
本次接续带量采购周期为两年,首年协议期为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9月9日。
四、相关工作安排
(一)京津冀联盟中选企业确认参加接续意向
京津冀“3+N”联盟2023年管型/端端吻合器和痔吻合器两类医用耗材协议期满后接续中选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按照平台要求,确认集采接续意向。同意集采接续的为中选产品,不同意或逾期未确认的为非中选产品,结果经公示后发布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二)医疗机构填报接续采购需求量
各医疗机构结合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登录平台,按照要求填报首年协议期的需求量作为协议采购量。各中选企业可在平台内下载查询本企业协议采购量。
(三)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
中选企业通过平台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平台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中选产品增补挂网和价格调整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开辟绿色通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在平台增补中选产品信息,按中选价格挂网交易,同时做好新旧挂网产品信息有序衔接,确保网上采购渠道畅通。各相关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提前按照中选价格采购备货,在协议执行日前做好中选品种的调价、备货等衔接工作。
上述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请及时关注平台通知。
五、配套政策
(一)对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价格不高于带量采购前该产品医保支付限额的,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中选价格执行,非中选产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不高于类别相同、功能相近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执行;医用耗材价格高于带量采购前该产品医保支付限额的,其医保支付标准按带量采购前医保支付限额执行。
(二)医疗机构应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直接结算试点单位按照直接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规定执行。未报量的医疗机构不享受结余留用和基金预付政策。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要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医疗机构仍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如遇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采购周期内,对中选产品实行价格联动。若在省级及以上集中带量采购和“三明联盟”带量采购中产生新的低价,自其中选价格生效之日起(以正式公布中选结果日期计算),要在30天内主动申请价格联动,本次采购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中选价格执行。未进行价格联动的,按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处理。
(五)采购周期内,如有未中选产品或新获批产品接受相同功能属性同组中选产品的平均价格水平,且不高于其在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可参照中选产品予以挂网,并允许其在下一年统一组织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时按中选产品参与带量采购。
六、有关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部署,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实工作,加强履约监管,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