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京津冀“3+N”带量联动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
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保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力度,持续推进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工作安排,现就京津冀“3+N”带量联动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产品范围
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带量联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清单,具体产品信息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有约定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京津冀“3+N”带量联动集中采购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首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及医药机构确认后的约定采购量签订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相关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加强对辖区医药机构中选产品进院、采购、使用等监测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切实承担起采购结算主体责任,医药机构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2024年6月28日起,对中选和备选产品价格统一进行调整。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对中选产品采购、配送等情况进行监测,重点关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不及时或不响应等问题。
(三)医疗机构在优先采购中选产品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临床需要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其中,中选产品的使用比例不得少于同通用名同剂型产品的80%。
(四)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我省参与的京津冀“3+N”带量联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清单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