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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 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4-04-12 05:31 来源:

 

 

《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

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医药企业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明确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但近年来,医药企业普遍反映医疗机构存在拖欠药品、医用耗材货款问题。货款拖欠问题不仅给医药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周转压力,还推高了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增加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要“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地“十四五”期间推进并规范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

(三)医保局成立以来,国家和我省大力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通过“以量换价、量价挂钩”挤压了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虚高水分,中选产品价格大幅下降,群众收益明显。为降低中选企业交易成本,国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集采中选产品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我省大部分医疗机构能够严格落实政策,按时回款仍有少部分医疗机构存在集采中选产品货款拖欠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统一标准,联动实施。实施方案明确了直接结算工作要做到全省一盘棋,全省统一直接结算工作实施范围、结算账户、结算流程、直接结算系统。

2.属地管理,分级结算。实施方案明确了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在郑三级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货款由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结算,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3.积极稳妥,分步推进。实施方案明确了直接结算首先从中选药品着手,在各统筹地区选择部分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开展试点,通过试点逐步改进完善,适时将医用耗材纳入直接结算范围,逐步全省推行。

(二)实施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了直接结算品种范围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和备选产品,其他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不属于直接结算范围,仍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自行结算。

(三)主要任务

1.设立结算账户。实施方案明确了直接结算子账户在各统筹区医保基金支出户下设立,并规定了直接结算子账户的用途和资金申请流程。

2.统一结算规程。实施方案明确了直接结算规程,医保部门根据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方确认后的中选产品货款结算数据,月底前通过直接结算子账户向医药企业拨付中选产品货款,并从相关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款中抵扣。同时,规定了对于不足以抵扣部分由医疗机构及时返还。同时,对于医疗机构退换货等产生的货款也进行了规定。

(四)进度安排

按照试点方案“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我省自2024年4月实施直接结算工作,各统筹地区选择1家三级医疗机构和部分医药企业从中选药品着手作为试点,根据试点运行情况,逐步扩大范围,并适时在全省推行。同时对于中选产品医保基金预付也进行了规定。

(五)保障措施

1.规范协议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协议管理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医疗机构向所属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直接结算委托书;二是直接结算工作纳入各地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三是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医药配送企业签订补充购销协议。通过协议管理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2.统一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了直接结算系统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并与基金财务管理子系统、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直接结算全流程通过直接结算系统操作,全程留痕、全程监管。

3.明确任务分工。实施方案明确了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的任务分工。

4.加强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各地医保行政部门、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在直接结算监督管理中的角色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