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医用耗材价格联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5号)价格管理规定,对未按《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用耗材价格联动试点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3〕14号)要求开展价格联动的骨科类医用耗材产品,相关企业须按《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用耗材阳光挂网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87号)价格联动程序,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填报联动价格信息,经公示后,符合豫医保办函〔2023〕14号文件要求的,恢复交易资格并执行价格联动结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