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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和备供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4-01-28 20:55 来源:

 

 

关于做好第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中选和备供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安排部署,为确保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第九批国采)中选和备供结果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

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九批国采中选结果中中选和备供河南省的药品以及我省认定的部分品种残缺规格补充供应企业和第二备供企业(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已填报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

2024年3月10日起实施。

二、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第九批国采各品种采购周期自2024年3月10日 202712月31日,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3-2)中相关规则确定。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备供产品执行政策

按照第九批国采招标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第九批国采备供产品和第二备供产品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管理,相关采购、使用、医保支付、回款及监测监管等政策按照《关于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备选药品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医药机构需优先采购中选产品,若中选企业不能对医药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药机构可采购备选药品。

四、非主非备产品执行政策

第九批国采中选但未选择我省为主供或备供地区的产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国采最高中选价在我省挂网;第九批国采未中选产品参照上海市关于未中选药品的梯度降价结果调整我省挂网价格。

五、有关要求

(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中选和备供产品的信息维护、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做好标识管理工作,3月8日对相关药品价格进行统一调整,确保我省医药机构能够及时采购。同时,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做好第九批国采相关产品的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做好第九批国采中选/备选企业同通用名同医保剂型未中选/备选产品撤网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满3家及以上的(以通用名医保剂型计算,不含参比制剂)未通过一致性评价产品撤网工作。

(二)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全省第九批国采相关品种网上采购、交易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产品实际执行情况;要畅通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管医疗机构沟通和反馈渠道,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中选产品配送不及时或不响应、未中选和可替代产品异常增长现象。

(三)各级医保部门根据辖区医疗机构申请情况,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药机构及时结清中选及备选产品货款,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医疗机构的履约责任,依托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加强监测监管。

(四)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河南省中选企业供应清单

          2.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河南省备供企业供应清单

          3.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河南省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

 

 

 

                                  2024128日

 


附件1: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河南省中选企业供应清单.xlsx

附件2: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河南省备供企业供应清单.xls

附件3: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河南省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