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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2022-04-07 16:34 来源: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6日
标  题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豫医保办〔2022〕11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07日
失效时间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

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巩义、兰考、汝州、滑、长垣、邓州、永城、固始、鹿邑、新蔡县(市)医疗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医保办〔20229号要求,省局定了《河南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现予印发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将免予处罚清单的运用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效衔接,保证行政处罚公正、合理。要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主体状况、主观过错、性质特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准确界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作出恰当的处理决定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不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灵活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促进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有温度。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河南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

       2.承诺书(参考样式)

 

 

 

                     2022年4月6日


河南省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wps

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