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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1310896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2023-08-30 16:26 来源:

民建河南省委会:

    贵党提出的关于解决高龄孕产妇健康问题的提案已收悉,该提案交由我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分别办理,经认真研究,现将涉及医疗保障方面的工作答复如下:

随着国家支持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战略的实施,为切实保障包括高龄孕产妇在内参保人员的生育权益,我省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做好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工作贯彻落实《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关于全面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豫医保〔2019〕10号)和《关于支持三孩政策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42号)等文件要求,主要从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个方面对我省参保职工进行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具体保障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依据当地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和基金保障能力确定,实行定额支付;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参保职工因生育享受产假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的费用补偿,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发放天数为188天,即在国家规定的98天基础上,我省又增加90天,高于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区。2022年度,全省参保生育人员生育津贴人均支出2.75万元,较好的保障我省参保职工的生育权益。

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保障工作。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要求,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不低于600元,剖宫产不低于1600元。当前,各省辖市均按照规定,结合当地基金运行实际确定定额支付标准,多数省辖市均高于省定标准,其中平顶山市定额报销标准最高,自然分娩为1800元,剖宫产3400元。

关于您提出的对高龄孕产妇提供政策扶持的建议,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实行合并实施,其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确定。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国家医保局与财政部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明确规定,国家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同时,受限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省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基金承受能力有限2020年-2022年,全省生育保险基金均出现当期超支,郑州市、洛阳市两地更加严重;2022年,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为5个月,已低于国家规定的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合理水平。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将持续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加强与财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沟通协商,随着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规范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优化提升经办服务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包括高龄孕产妇在的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待遇水平。

感谢您对医疗保险事业的关心,我们在生育保险方面有什么进展,将及时与您沟通。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