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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用耗材价格联动试点的通知

2023-06-06 19:11 来源:


 

关于开展医用耗材价格联动试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用耗材交易秩序,经研究决定开展医用耗材全国价格联动首批选取骨科类医用耗材进行试点。现将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价格联动范围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C03开头的骨科材料,且已在河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的产品

价格联动规则

(一)属于我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价格需联动该产品全国带量采购最低中选价。

我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之外的产品,在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交易系统后台增设企业承诺价,由企业自行承诺申报。企业承诺价应联动该产品在全国各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无挂网价的,企业承诺价应联动该产品在全国各公立医疗机构6个月内最低有效交易价(指有实际交易记录的产品价格)。

、工作程序

(一)价格填报

由相关企业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按照上述价格联动规则,填报相应价格信息,同时上传证明材料

(二)价格公示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产品价格联动信息接受企业质疑,处理申投诉。发现恶意申投诉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三)价格执行

经公示无异议或完成申投诉处理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并执行价格联动结果。

(四)动态管理

    本次价格联动后,如果联动产品在全国出现更低联动价格的,应于30天内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降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及时调整价格。

工作要求

(一)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次价格联动试点。要尽快发布工作流程,完善平台相关功能,组织企业完成价格填报、公示和动态管理等具体事宜,确保价格联动工作高效顺利开展。价格联动试点相关工作于2023年7月份启动。

有关企业要诚实守信,如果填报价格信息时存在虚报、瞒报等行为,不承诺、不接受价格联动未按要求动态联动价格的,原则上暂停该产品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三)本次联动价格仅作为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的最高限价(不作为挂网价格使用),医疗机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企业承诺价,否则交易系统弹窗提示、限制交易。对于临床必需,但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没有同类产品挂网的,由医疗机构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仅对申请医疗机构开通网上采购权限。

(四)未在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的骨科材料,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48号)规定申请增补挂网,企业维护相关资质材料时,应按照上述价格联动规则,填报相应价格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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