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文件 > 主动公开文件

关于执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和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3-17 15:16 来源:


关于执行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

和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结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印发的《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豫医保办〔2020〕40号)有关要求,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为确保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结果的顺利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药品范围

1.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品种(见附件1)。

2.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品种(见附件2)。   

(二)执行机构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照有关规定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

1.(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YPLH-YD2022-2)中有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在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医疗机构)原则上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量不低于同品种药品用量的80%。

    2.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YPLH-YD2022-1)及头孢拉定补充采购公告中有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在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含未报量医疗机构)原则上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中选产品使用量不低于同品种药品用量的80%。

(二)采购周期

1.(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中选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采购合同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如同质量层次未中选企业接受不高于该品种最低中选价的,下一采购年度可作为中选企业参与供应。第一采购年度自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6月30日

2.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合同每年一签。采购期满后,联盟省份可根据情况延长1年第一采购年度自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6月30日

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合同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工作安排

(一)中选产品信息维护

(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和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企业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要求,做好中选企业资质维护、中选产品信息维护等工作。

(二)约定采购量分解

2023年320日前,各级医保部门将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和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逐级下达,并分解到所属医药机构

(三)配送关系维护和合同签订

2023年4月13日前,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和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企业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并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

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配送关系建立后,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变更。

(四)价格调整和医药机构采购

1.2023年4月1日前,中选企业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要求,做好中选企业资质维护、中选产品信息维护等工作。4月11日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十六省(区、兵团)药品联盟采购和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药品价格进行统一调整。其中,在我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

2.各级医保部门督促辖区内医药机构按规定进行采购供应,确保我省群众能够及时购买到中选药品。

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一)确保及时结算货款

医药机构应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协议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严禁以承兑等形式变相拖延款支付行为。各级医保部门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60号)有关要求,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中选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监督,对医机构不按时回款的,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方式予以惩戒

(二)其他政策及保障措施

续约及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仍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

 

 

2023317日        


附件1:十六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供应清单.xlsx

附件2:头孢拉定补充采购中选供应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