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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 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3-02-10 09:14 来源: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是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河南省实际,研究起草了《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2020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对医保基金使用信用管理进行了制度化安排,提出“要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五)“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明确指出要建立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制度,形成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结果公开、结果应用、信用修复等全链条闭环式信用监管,推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基础上,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对监管对象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以相关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大的医疗保障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六)《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1〕34号)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责任体系、制度体系、执法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七)2019年我省开封参与了国家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可借鉴经验、形成了可复制模式。

(八)河南省医保信息平台开发了信用评价子系统,为开展医保基金信用管理工作提供了平台

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11章,44条。分为总则(9条)、信用档案4条)、信用承诺3条)、信用信息归集3条)、信用评价(4条)、异议处理3条)、信息公开6条)、结果应用4条)、信用修复(5条)监督管理(1条)、附则(2条)。附件6(《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信用修复申请表》《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河南省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指标》)

(一)关于总则。

主要内容有: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信用管理的定义、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各级职责、信用主体定义等。

关于信用档案。

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内容、建立信用档案制度、归集信用档案的主体。

关于信用承诺。

主要包括:信用承诺的定义、内容及应用。

(四)关于信用信息归集。

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及信用信息归集的定义,信用信息归集的主要内容。

(五)关于信用评价。

主要包括:信用评价的主体、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定义。

(六)关于异议处理。

主要包括:提出异议的情形、异议处理的流程。

(七)关于信息公开。

主要包括:信息公开的制度,信息公开的部门、期限、原则。

(八)关于结果应用

主要包括:不同信用主体不同信用评价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等应用相关联,同时与发改、卫生健康等部门实行信用联动管理。

(九)关于信用修复。

主要包括:信用修复的定义、有关情形及流程。

(十)关于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医疗保障部门、评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责任义务。

(十一)关于附则。

主要包括:办法实施时间等其他事项。

(十二)关于附件。

主要包括: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的文书模板。

 

       链接: 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