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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将部分防治新冠肺炎的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2023-01-03 17:31 来源: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将部分防治新冠肺炎的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发挥中医药在疾病预防和诊疗康复方面的独特优势,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将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金蒡清疫颗粒等14种医疗机构制剂和青石颗粒等6种中成药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药品管理,首自付比例为10%。

二、金蒡清疫颗粒等14种医疗机构制剂,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调剂范围使用的,其调剂使用的药品费用可纳入医保支付。制剂调剂使用超出规定期限和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和调试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支付期2023年3月31日

 

 

附件:  1.临时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

2.临时纳入支付范围的中成药

 

 

 

 

 

                                                            2022年12月26

 











附件1.临时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xlsx

附件2.临时纳入支付范围的中成药.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