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底集采耗材
期满接续工作的通知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相关企业:
根据我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2022年底集采耗材期满接续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我省原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具体品种见下表)集采协议期满后,企业同意续约的为中选产品,继续执行原集中采购文件和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协议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1年;企业不同意续约的为非中选产品,省医药采购平台取消其中选标识。
集采批次 | 耗材种类 | 原采购协议期 |
河南省首批耗材集中采购 | 静脉留置针 | 2022.1.10至2022.12.31 |
洛阳市等豫西南联盟集采 | 预充式导管冲洗器 | 2021.10.1至2022.12.31 |
留置针贴 | ||
无针输液接头 | ||
开封市等豫东联盟集采 | 输液器 | 2021.10.1至2022.12.31 |
镇痛泵 | ||
吸氧装置(一次性使用一体式吸氧管) | ||
气管插管 | ||
首批公立医疗机构联盟集采 | 止血防粘连材料 | 2022.1.1至2022.12.31 |
脑(脊)膜材料 | 2022.1.1至2022.12.31 |
二、管型/端端吻合器、痔吻合器类医用耗材集采协议期满后,我省带量联动京津冀“3+14”吻合器类耗材中选结果(详见《关于公布京津冀“3+14”吻合器类带量联动中选结果的通知》),中选企业确认参加我省带量联动的,相关配套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31号)、河南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40号)有关规定执行,接续协议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采购周期1年;企业不同意参加我省带量联动的为非中选产品。
三、同意续约的我省原中选企业和确认带量联动的京津冀“3+14”吻合器类耗材中选企业,请于2022年11月27日24时前,按照操作指引(见附件),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确认续约或带量联动,逾期未确认视为不同意续约或带量联动。
以上中选产品带量采购接续协议期内,如出现其他地区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比我省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的,相关中选企业应于30日内主动向我省医药采购平台申报新的最低价,就低实行价格联动。对于未及时申报或虚假申报的企业,按价格联动和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处理。省医药采购平台联动价格后30日内报省医保局。
四、腹股沟疝补片(平片)类医用耗材集采协议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骨科创伤类医用耗材集采协议期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
附件:2022年底集采耗材期满接续操作指引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