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
的零售连锁药店信息的公示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按照《关于将部分零售连锁药店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通知》(豫医保办〔2021〕43号)要求,现将纳入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的零售连锁药店信息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投)诉材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ybjjcc@126.com。逾期未进行申(投)诉的视为默认公示结果。
申(投)诉材料应真实有效,不得恶意申(投)诉。
公示期:202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6日。
申(投)诉截止日期:2021年12月16日17:30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