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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1-03-26 03:04 来源:

 

 

 

关于做好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

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河南省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2019〕1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落地实施(以下简称第四批国家集中采购)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河南)》中明确的中选药品及其供应品规(以下简称中选药品,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2021430日前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1)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下一年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相关工作安排

(一)约定采购量分解

各级医保部门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逐级下达,并分解到所属医药机构。

(二)中选产品信息和配送关系维护

4月16日前中选企业根据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要求,做好中选企业资质维护、中选产品信息维护等工作。同时由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在省医药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

(三)购销合同签订和医保基金预付

4月23日前医药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阅读认可三方购销协议内容并点击确认按钮后,视同承诺履行三方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本方的权利义务。三方购销合同建立后,医药机构方可进行平台采购。各级医保部门做好医药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同时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60号)有关要求,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

(四)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0〕3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第四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其中,在我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

(五)价格调整和医药机构采购

4月26日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相关药品价格进行统一调整。各级医保部门督促辖区内医药机构及时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确保4月30日我省群众能够按照中选价格购买到中选药品。

、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第四批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仍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医保支付政策另行制定。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河南)

 

 

                                  2021325日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河南).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