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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10-23 11:19 来源:

关于做好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

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直管县(市)医保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河南省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医保〔2019〕13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以下简称第三批国家集中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河南)》中明确的55个中选药品及其供应的85个品规(以下简称中选药品,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2020年1120日开始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国联采字〔2020〕1号)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下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中选药品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相关工作安排

(一)分解约定采购量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将我省的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分解至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各驻郑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逐级下达至下级医保经办机构,再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分解到所属医疗机构。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将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有关要求纳入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同时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60号)有关要求,做好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预付工作。(10月28日前完成)

(二)中选药品增补挂网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河南)》,按照中选药品价格和规格,及时开展增补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中选企业、经营企业按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做好企业培训等相关服务工作。(10月30日前完成)

(三)中选药品配送关系维护和网上购销合同签订

中选企业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维护配送关系;医药机构及时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明确各品种约定采购量和配送企业。(11月5日前完成)

本次购销合同签订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网上签订。医药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阅读认可三方购销协议内容并点击确认按钮后,视同承诺履行三方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本方的权利义务。各级医保部门要在中选企业维护配送关系后,及时组织召开三方购销合同签订协调会,做好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中选结果落地实施。(11月15日前完成)

(四)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照《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0〕3号)相关要求,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其中,在我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鼓励未选择我省的中选药品按照供应地区中选价格供应我省,以中选价格供应我省的,其医保个人首自付比例不做调整,各医疗机构在使用非中选品种时应优先选用。(11月10日前完成)

、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第三批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医保支付等政策措施,仍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河南)

 

 

                                  2020年10月21日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河南).xlsx